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已惹起国内外普遍关注,针对疫情可能对局部企业的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实行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国贸促会已明白表示,能够依据企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制的客观状况。依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则,分离我国法院在非典时期出台的相关判例,目前疫情已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不能克制”的客观状况,属于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场景中,不可抗力可能泛指非基于当事人之意志且非当事人所能控制及防止的不测事故。
疫情发作以来,浙江信保与海外追偿渠道坚持亲密沟通,持续关注各国案件动态,并研讨相关法律法规。现分离多家海外渠道提供的信息,编发本期资讯内容如下,供大家参考。
各国国内法规及中国贸促会不可抗力证明的效能讨论
◆北美(美国)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2-615条对合同实行不能情形做出了规则,假如买卖双方所商定的给付因不测事故之发作而致实行不能,在满足“出卖人已事前将给付迟延或未能给付等事项适时通知买受人”等前提条件下,则该出卖人的托付迟延或全部或局部未托付不得视为违背买卖合同项下义务。该条同时规则了该不测事故的不发作须是合同成立的根本前提条件,或不测事故是因当事人好心恪守外国或本国所发布的现行法规或命令(无论该法规或命令日后能否被证明为无效)。
需求留意的是,外表看来仅出卖人可主张实行不能以取得免责,实践上买受人也有可能就无法履约问题主张免责。总的来说,因贸易合同的详细商定不同、案件特定状况不同,受理法院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解读和认定。
◆南美(巴西、墨西哥、阿根廷、秘鲁)
就本次疫情而言,法院应可承受中国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作为额外证据,但是不能作为独一证据。假如遇到不可抗力案件,法官会请求当事人提供额外证据以决议能否做出不可抗力的认定。比方媒体报道、合同时效、提单、世贸组织、世卫组织、国际和当地法律等。
◆亚洲
印度
鉴于中国贸促会是一个官方机构,其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应可作为有效证据被承受。假如贸易双方在合同中商定了不可抗力事情的相关条款,则依据合同商定执行。若没有相关条款,或未将传染病、疫情等情形列明为不可抗力,则适用印度合同法第56条的合同落空准绳,即,合同签署后发作的事情,致使合同实行不合法、合同无法实行且不受实行方控制的状况,可宣布合同无效。
菲律宾
目前并无相关案件或关于适用中国贸促会出具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不可抗力证明的法规。但是,依据菲律宾民法典第1174条和法院判例,不可抗力可作为免除义务人承当义务的理由。
◆欧洲
俄罗斯
目前并无此事情相关的法院案例。但是,俄罗斯商会已倡议并且鼓舞企业将不可抗力归入考量,并且思索推延合同义务的实行直到不可抗力形势完毕。在此次事情中,随着状况的开展,不只中央政府有权发布规则,中央政府也有权实施限制措施。
英国
假如合同中商定不可抗力条款,如何证明和适用该条款根据详细的贸易合同而定。假如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那么依据合同适用法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能够适用普通法中合同落空准绳。
德国、法国
中国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可作为间接证据提供。两国法律中均有不可抗力的概念,但法院须依据详细案件状况裁量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此,全球公共卫惹事件、以至部分区域的传染病疫情均有可能被认可为不可抗力。目前尚无本次疫情涉不可抗力相关的法院判例或政府声明可供参考,同时尝试搜集2003年SARS疫情的相关案件,也未在德国最高法院和法国法院的判例中查到。
意大利
普通以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预见的事情,应属不可抗力。意大利民法典第1218条规则,未能实行商定义务的债务人应对相应损失承当义务,除非能够证明其无法实行不应归因于其。“无法实行”强调绝对无可能性,“不应归因于其”强调非其所能控制、无法预见、无法防止。
西班牙
普通以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预见的事情,应属不可抗力。西班牙民法典第1105条规则法律明示、及默示的义务范围之外,任何一方无须为不可预见的,或(即便预见仍)不可防止的事情担任。适用该条须满足严厉的规范,民法典未思索当事人依据形势取消或变卦合同的制度。虽然如此,西班牙最高法院普通会征引另一条相似“合同落空”准绳的规则来处理。
◆非洲(南非、加纳)
法院承受不可抗力的抗辩,但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将适用严厉的解释。除了中国贸促会的相关证明外,可能需求提供额外证据,如世界卫生组织已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成为世界紧急卫惹事件。
从各国相关法律规则及司法理论来看,不同案件中,关于“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合同双方能否据此免除违约义务,法院在认定时可能存在一定差别。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动态及案例。
特别阐明: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出口企业在实务中依据详细状况独立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