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家纺运营业主杨女士看着尚美尔公司印染面料上的《轻歌曼舞》图画很眼熟,经比对发现和她享有著作权的美术著作《雀灵》图画十分类似,而本相更让她惊讶,原来是该幅画的作者陆女士“一稿二卖”。气愤不已的杨女士一纸诉状将尚美尔公司和陆女士一同告上了法庭,恳求两被告当即中止侵权并补偿经济损失。
近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损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作出保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尚美尔公司、陆女士当即中止侵略原告杨女士享有的美术著作《雀灵》著作权的行为;被告陆女士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4万元。
陆女士系我市一名花型规划师。2016年8月,她将自己创造的一副以孔雀为主体元素的美术著作卖给杨女士。2017年2月6日,杨女士以该幅美术著作向江苏省版权局申领了著作挂号证书,载明著作名称《雀灵》,作者为陆女士,著作权人为杨女士。
2017年2月,陆女士将该幅美术著作稍作修正又卖给了尚美尔公司。2017年3月30日,尚美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徐女士以该幅美术著作,向江苏省版权局申领了著作挂号证书,载明著作名称《轻歌曼舞》,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徐女士,并签定了一份托付创造协议书,约好徐女士托付陆女士创造美术著作《轻歌曼舞》,著作的悉数著作权归徐女士,而且受托人不得将规划稿及著作供给给第三方。在协议落款上,徐女士处加盖了尚美尔公司的公章。
2017年5月8日,杨女士发现尚美尔公司印染并出售《轻歌曼舞》花型的面料,向通州区法院申请进行了诉前依据保全,并将尚美尔公司和陆女士一同告上了法庭,恳求两被告当即中止侵权并补偿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在尚美尔公司运营的门市内调取到一块《轻歌曼舞》花型的面料。法庭上,经比对《雀灵》和《轻歌曼舞》美术著作,在主体元素、摆放布局方面均相同,仅在辅佐元素上有所差别。杨女士和尚美尔公司均以为该二幅著作构成本质性类似,但陆女士以为该二幅著作不同。
通州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杨女士享有《雀灵》美术著作的著作权。《雀灵》美术著作,以孔雀为主体元素,并辅以其他元素的组合、编列,构成整幅美术著作,具有必定的美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著作。本案中的画稿买卖行为,显着归于著作创造完成后再行转让著作权的景象。被告陆女士作为工作规划师,在商场画稿买卖时,其对挂号部分供给的托付创造协议书格局样本中,有关“著作的悉数著作权归托付方,而且受托人不得将规划稿及著作供给给第三方”等内容的约好应当是熟知的,对当地家纺商场中画稿买卖的习气也是明知的。2016年8月,陆女士将该著作卖给杨女士,虽未当即签定书面转让合同,但杨女士已实际获得了画稿并支付了对价,两边也没有就《雀灵》画稿买卖还有特别约好。自此,该美术著作的著作权发生了搬运,杨女士即获得了《雀灵》著作的著作权。因而,陆女士将《雀灵》美术著作转让给杨女士后,又将《轻歌曼舞》美术著作转让给尚美尔公司,系“一稿二卖”,损害了转让在先的《雀灵》美术著作的著作权。
因为尚美尔公司事前不知《雀灵》转让在先,经受让获得美术著作《轻歌曼舞》,没有侵权的成心,故仅应承当中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陆女士明知《雀灵》转让在先,仍将与《雀灵》本质性类似的著作转让给别人,存在显着差错,应承当中止侵权并补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归纳考虑该美术著作的商场形象、社会知名度、商业性价值、侵权情节和后果、家纺产品的商场周期及杨女士为阻止侵权而开销的合理费用等要素,法院酌情确定补偿金额,遂判决被告尚美尔公司、陆女士当即中止侵略原告杨女士享有的美术著作《雀灵》著作权的行为;被告陆女士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4万元。
被告尚美尔公司、陆女士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