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林某拒不付出劳作酬劳一案经法院审理进行揭露宣判,被告人林某犯拒不付出劳作酬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10月,深圳某服装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践经营者林某因公司经营不善,成心拖欠张某等119名职工薪酬,算计人民币56万元,并逃匿。经龙岗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劳作裁定,以及龙岗区人力资源局送达劳作督查责令改正指令书后,林某仍拒绝付出职工薪酬。
2017年5月,林某被公安机关捕获,龙岗区检察院依法对其决议批准逮捕。随后,林某家属全额付出了职工欠薪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则,拒不付出劳作酬劳罪是指以搬运产业、逃匿等办法躲避付出劳作者的劳作酬劳或许有才能付出而不付出劳作者的劳作酬劳,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出仍不付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形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案子中,林某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践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式拒不付出职工的酬劳,数额达56万元,经龙岗区相关行政部门责令仍不付出,已构成拒不付出劳作酬劳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
检察官提示,在生活中,假如老板成心拒付劳作者薪酬,劳作者能够到用工单位注册地的劳作督查部门投诉,或许到劳作裁定委请求裁定,假如对裁定裁决不服,能够再依法向法院申述。无论是请求裁定还是到法院申述,被欠薪的劳作者均能够向劳作裁定委或法院请求法律援助。一起,劳作者也可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信访部门依法反映,由信访部门转有关部门处理。